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準女婿私自賣房被判支付房款

  (記者李亦中 通訊員秦法)一對夫婦與準女婿共同出資購房,準女婿違約將房屋出售,夫妻倆起訴至法院要求其支付違約金,但因夫妻倆也有違約行為,一審法院日前判決準女婿支付夫妻倆購房款,不用支付違約金。

  2002年9月,夫妻倆與準女婿簽訂《協議書》約定:夫妻倆出資6萬元,與準女婿共同購買青山區全新經濟適用房一套。夫妻倆擁有42%產權,準女婿擁有58%產權。

  2007年6月,準女婿辦理瞭房屋所有權證及土地使用權證。同年11月,雙方又簽訂《協議》約定:夫妻倆給予準女婿房產補償款12.5萬元,該房產擁有比例由42%增至77%;首期2007年11月8日前支付8萬元;2008年4月15日前支付剩餘部分;協議簽訂後,原則上準女婿不得在該房內居住,如確實需要居住,則居住期間所產生的一切費用由其承擔,另須向夫妻倆支付相應費用的77%(770元/月);協議約定時間內,任何一方逾期不能履行,須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。

  此後,準女婿一直居住在上述房屋內,但未向夫妻倆支付相應費用。2007年11月9日,夫妻倆給付準女婿8.82萬元,同月12日、14日,又分別匯款2萬元及1.5萬元;2010年5月,再次匯款3000元。

  去年11月,準女婿將房屋以74.3萬元價格出售。夫妻倆將準女婿訴至法院,請求準女婿支付房屋產權77%的款項,並支付違約金2.5萬元。

  法院認為,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準女婿是否應向夫妻倆支付違約金。2007年,雙首次購屋貸款利率二胎年息方協議約定,任何一方逾期不能履行,須向另一方支付本協議20%的違約金。協議簽訂後,夫妻倆未按約定時間支付相應款項,存在違約;準女婿一直居住在房屋內且未向夫妻倆支付相應費用,也構成違約。由於雙方都存在違約行為,應當各自承擔相應責任,準女婿不應向夫妻倆支付違約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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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聞來源http://wh.house.sina.com.cn/news/2014-07-09/07234276282.s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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